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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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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十四(含)周岁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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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众安保险”),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区域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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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保险产品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常驻的人士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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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您成功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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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限投保1份,多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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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短期找寻费用补偿津贴按照被保险人走失时间给付,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持续下落不明超过三十日(含)后给付2000元,下落不明超过120天给付8000元,下落不明超过210天给付15000元,下落不明超过300天给付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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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产品一经承保不批改不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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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保险产品仅提供电子保单,您成功投保后,众安保险将给您发送电子保单,请您填写真实联系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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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产品每人限购一份,且保单年度内不接受保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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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阅读条款: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儿童走失找寻费用补偿保险条款(A款)(众安备-其他【2016】主4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7 版)(众安在线)(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主)010号》。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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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同时请您了解,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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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保险客服热线:1010-9955 或 400-999-9595;众安保险官网: www.zhong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