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权益 |
保额 |
保障说明 |
60周岁及以下的计划——一般医疗责任 |
300万元为限 |
1. 一般医疗责任
(1)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 30 天后因患疾病;
(2) 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一般医疗费用;
(3) 一般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 30 天和出院后 30 天门急诊医疗费用;
(4) 保险人在扣除 1 万元年免赔额后,按 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 300 万元为限;
(5) 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 60%进行赔付。
(6) 床位费限 1,000 元/天。
|
60周岁及以下的计划——重大疾病医疗责任 |
600万元为限 |
2. 重大疾病医疗责任
(1)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罹患或在等待期 30 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 100 种重大疾病。
(2) 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3)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 30 天和出院后 30 天门急诊医疗费用;
(4) 保险人按 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 600 万元为限;
(5) 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6) 床位费限 1,000 元/天。
|
60周岁及以下的计划——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 |
600万元为限 |
3. 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
(1)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 30 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
(2) 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药品费;
(3) 保险人按 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 600 万元为限,床位费限 1500 元/天;
|
60周岁及以下的计划——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 |
600万元为限 |
4. 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
(1)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 30 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
(2) 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且同时满足合同定义的院外特定药品费用;
(3) 保险人按 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 600 万元为限;
(4) 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指定的药店进行特定药品的购买;
(5) 被保险人在购买处方中所列特定药品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处方审核,具体流程见条款中“授权申请和药品处方审核”及“药品购买”的相关规定;
(6) 仅赔付责任内约定的药品清单中列明的药品,若为社保目录内药品,社保报销后剩余 100%赔付;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 60%进行赔付;若为社保目录外药品,100%赔付;约定的药品清单以保险人最新公布信息为准,保险人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将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药品清单进行更新;
|
60周岁及以下的计划——恶性肿瘤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责任(适用于女性被保险人) |
100万元为限 |
5. 恶性肿瘤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责任(适用于女性被保险人)
(1)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 30 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
(2) 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用于治疗原发于乳腺的恶性肿瘤——重度的且用于乳房一期再造的乳腺假体器械费用;
(3) 保险人按 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 100 万元为限;
(4) 被保险人须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或保险人指定药店购买特定器械耗材;
(5) 被保险人在购买特定器械耗材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审核,具体流程见条款中“授权申请和材料审核”的相关规定;
(6) 仅赔付责任内约定的器械耗材清单中列明的器械耗材;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 60%进行赔付;保险人保留对器械耗材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将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器械耗材清单进行更新。
|
60周岁及以下的计划——未成年人罕见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适用于出生满 30 天-17 周岁的被保险人) |
100万元为限 |
6. 未成年人罕见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适用于出生满 30 天-17 周岁的被保险人)
(1)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 30 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 13 种罕见病;
(2) 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且同时满足合同定义的特定药品费用;
(3) 保险人按 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 100 万元为限;
(4) 被保险人须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或保险人指定的药店进行特定药品的购买;
(5) 被保险人在购买处方中所列特定药品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
处方审核,具体流程见条款中“授权申请和药品处方审核”及“药品购买”的相关规定;
(6) 仅赔付责任内约定的药品清单中列明的药品,若为社保目录内药品,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 60%进行赔付;若为社保目录外药品,100%赔付;约定的药品清单以保险人最新公布信息为准,保险人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将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药品清单进行更新;
|
60周岁及以下的计划——未成年人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责任(适用于出生满 30 天-17 周岁的被保险人) |
100万元为限 |
7. 未成年人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责任(适用于出生满 30 天-17 周岁的被保险人)
(1)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 30 天后初次确诊罹患特定疾病;
(2) 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用于治疗 I 型糖尿病的胰岛素泵器械费用;
(3) 保险人按 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 100 万元为限;
(4) 被保险人须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或保险人指定药店购买未成年人特定器械耗材;
(5) 被保险人在购买特定器械耗材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审核,具体流程见条款中“授权申请和材料审核”的相关规定;
(6) 仅赔付责任内约定的器械耗材清单中列明的器械耗材;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保险人保留对器械耗材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将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器械耗材清单进行更新。
|
61-70 周岁的计划——一般医疗责任 |
300万元为限 |
1. 一般医疗责任
(1)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 30 天后因患疾病;
(2) 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一般医疗费用;
(3) 一般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 30 天和出院后 30 天门急诊医疗费用;
(4) 一般医疗责任、重大疾病医疗责任、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及恶性肿瘤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责任(适用于女性被保险人)共用 1 万元年免赔额;
(5) 保险人在扣除相应的免赔额后,按 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 300 万元为限;
(6) 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 60%进行赔付。
(7) 床位费限 1,000 元/天。
|
61-70 周岁的计划——重大疾病医疗责任 |
600万元为限 |
2. 重大疾病医疗责任
(1)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罹患或在等待期 30 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 100 种重大疾病;
(2) 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3)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 30 天和出院后 30 天门急诊医疗费用;
(4) 一般医疗责任、重大疾病医疗责任、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及恶性肿瘤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责任(适用于女性被保险人)共用 1 万元年免赔额;
(5) 保险人在扣除相应的免赔额后,按 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 600 万元为限;
(6) 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 60%进行赔付;
(7) 床位费限 1,000 元/天。
|
61-70 周岁的计划——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 |
600万元为限 |
3. 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
(1)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 30 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
(2) 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药品费;
(3) 保险人按 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 600 万元为限,床位费限 1500 元/天;
|
61-70 周岁的计划——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 |
600万元为限 |
4. 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
(1)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 30 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
(2) 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且同时满足合同定义的院外特定药品费用;
(3) 保险人在扣除相应的免赔额后,按 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 600 万元为限;
(4) 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指定的药店进行特定药品的购买;
(5) 被保险人在购买处方中所列特定药品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
处方审核,具体流程见条款中“授权申请和药品处方审核”及“药品购买”的相关规定;
(6) 一般医疗责任、重大疾病医疗责任、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及恶性肿瘤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责任(适用于女性被保险人)共用 1 万元年免赔额;
(7) 仅赔付责任内约定的药品清单中列明的药品,若为社保目录内药品,社保报销后剩余 100%赔付;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 60%进行赔付;若为社保目录外药品,100%赔付;约定的药品清单以保险人最新公布信息为准,保险人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将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药品清单进行更新;
|
61-70 周岁的计划——恶性肿瘤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责任(适用于女性被保险人) |
100万元为限 |
5. 恶性肿瘤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责任(适用于女性被保险人)
(1)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 30 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
(2) 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用于治疗原发于乳腺的恶性肿瘤——重度的且用于乳房一期再造的乳腺假体器械费用;
(3) 一般医疗责任、重大疾病医疗责任、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及恶性肿瘤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责任(适用于女性被保险人)共用 1 万元年免赔额;
(4) 保险人在扣除相应的免赔额后,保险人按 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 100 万元为限;保险人按 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100 万元为限;
(5) 被保险人须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或保险人指定药店购买恶性肿瘤
特定器械耗材;
(6) 被保险人在购买恶性肿瘤特定器械耗材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审核,具体流程见条款中“授权申请和材料审核”的相关规定;
(7) 一般医疗责任、重大疾病医疗责任、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及恶性肿瘤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责任(适用于女性被保险人)共用 1 万元年免赔额;
(8) 仅赔付责任内约定的器械耗材清单中列明的器械耗材;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保险人保留对器械耗材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将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器械耗材清单进行更新.
|